在家庭财产保险中,所明确不予承保的财产类型包括:
1.在遭受损失之后难以确立其实际价值的财产领域,例如货币、票据、有价证券、邮票、各类文件、账簿、图表及各种技术性资料等;
2.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求的日用品份额,例如食品、粮食、烟酒、药品、化妆品等;
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个人不得进行收藏、保管或者拥有的特定财产
类别,例如
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品等;
4.处于可能引发危险状况的财产领域;
5.以及基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公开声明不予承保的其他财产类型。
《
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
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
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
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