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情形下,
民事诉讼案件的
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为三个月;而如果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的话,其
审理期限则可长达六个月(经过院长批准后,还可以再度延长六个月)。在判决下达之后,
当事人拥有十五天的
上诉期以提出上诉。若是上诉得到受理,那么
二审的审理期限将被指定为三个月。所以,从开始到结束,最低限度需要六个半月的时间,而最高期限则或许会达到九个半月之多。
然而,如果二审作出了"
撤销原判并
发回重审"的裁决,那么
诉讼程序将不得不回到一审法院,按照一审的法律流程重新开始审理。这种情况下的重新审理仍然会遵循一审的法律程序,并允许上诉。因此,这可能涉及到"最低需要六个半月,最多至九个半月(加上延期时间在内)"的时间跨度。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
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