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一项
刑事强制性措施,其赋予了被告人或涉嫌罪犯无需遭受
羁押,且能继续留在社会上等候审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主导实施这一制度。
然而,就一般的原则而言,除非涉案罪行与
当事人身为在校生或所处学校事务具有密切关联,抑或是法律另有特殊规定要求必须通知学校,否则取保候审的决定并不会自动通知学校。
至于学校是否会获知该信息,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节以及司法机构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