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蓄意制造谣言的行径是否已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
寻衅滋事罪,这需要依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剖析。若蓄意制造谣言的行为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素,即该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了严重破坏,并且属于该条款所列举的寻衅滋事行为之一,那么蓄意制造谣言的
行为人便有可能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而受到相应的
法律制裁。具体而言,倘若蓄意制造谣言的行为引发了社会秩序的混乱,例如引发了公众的恐慌情绪、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以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等等,那么此类行为便有可能被视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然而,若蓄意制造谣言的行为并未对社会秩序产生实质性的破坏,或者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其他构成要素,那么此类行为则可能无法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必须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包括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以及所带来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若蓄意制造谣言的行为确实对社会秩序产生了严重破坏,并且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其他构成要素,那么蓄意制造谣言的行为人便有可能会面临依法追究寻衅滋事罪的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