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合伙企业法》之相关规定,对于
合伙企业所产生的利润及亏损分配与承担问题,应依循
合伙协议中的具体约定来执行;若在合伙协议中并无相关明确规定或约定不够明确,则由全体
合伙人共同协商加以解决;如经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按照各合伙人实际缴纳
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和承担;倘若无法准确计算出各自的
出资比例,则由全体合伙人平等地享有与承担。
同时,合伙协议严禁任何形式的条款规定将企业全部利润仅分配给某几位合伙人,或是要求某几位合伙人单独承担企业的所有亏损。
《
公司法》第八十条
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
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