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取保候审等相关法律手续时,根据中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必须由取保候审的对象亲自签署有关文件以证明他或她已经知晓并自愿接受相关责任和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如果被要求进行签名而未能履行此项程序,先前所做出的判决往往会难以产生预期效果。所以对于取保候审的决定,被取保候审人员签字确认无疑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