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需补充
缴纳个人所得税之情形包括上年度自身存在部分未如实申报之收入,抑或在前述年度预缴
申报个人所得税期间,所扣减的专项费用已超出合法扣除标准;
再者,部分劳务报酬、
稿酬等未能申报个人所得税亦符合上述情况。所有以上诸如此类的情形均须按规定补缴相应数额的
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
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