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明确规定,在对农村
集体土地实行征收过程中,土地补偿款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享有;而
宅基地之上的相应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则被视为附带的补偿,应当全额归属于所有权人。因此,从法律意义上看,宅基地的土地补偿应由所在村委会接收,而相关建筑部分的补偿则自然归属其所有人所有。
其次,对于因征用耕地而产生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土地补偿款、安置
补助金以及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
赔偿款。
其中,关于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款项,通常以该被征用耕地在被征收前所经历的最近连续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作为标准进行计算与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
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