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明文规定,若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在
立案调查过程中遇到不得将
犯罪嫌疑人追诉至
刑事审判地步的特殊情形,应及时释放
当事人,同时向始发起
逮捕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发布有关消息。这条
法规暗示着,只要任何已被逮捕之人,在经过深入查明后发现其涉嫌罪行不应得到
刑事诉讼追究,就必须马上予以释放,并且需要尽快通知道前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然而,让我们注意到的是,这部法典中关于
取保候审时是否应提前告知以及何时开始执行的问题,却尚未清晰地进行说明。取保候审,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确保
诉讼程序得以平稳展开,自愿提供
抵押品或
保证金,以承诺自身不会逃避侦查、
起诉和审判,从而获准在期限内不受监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传讯则是指
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的一项侦查行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取保候审期间的传讯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可能会受到特定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影响。一般来说,为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侦查机关在实施传讯之前,应该事先通知犯罪嫌疑人或其
辩护律师,使他们有足够时间做好
诉讼准备并参与其中。
然而,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可能会因为地域差异和案件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并没有直接涉及到取保候审传讯的提前通知问题,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从这个条款中得出确切的结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应该参考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或者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建议,以获取更为精准的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活动时,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
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