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遭遇车辆
保险合同纠纷,可采纳以下几种途径予以妥善解决:
首先为和谈,这是在自愿且互谅相互的原则上,通过详细阐述事実原委以及探讨其中道理,最终达成和解共识,并以此方式解决合同纷争;
其次,便是调解功能,即由
合同纠纷双方自觉委托中立第三方协助调解,借助其适当的劝导和说明,促使
纠纷双方彼此谅解并且达成和解协议以化解纷争;
再者,
仲裁亦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即由具有公正立场的第三方依据合同当事双方所拟定的仲裁条款或是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依据相应的
法规对
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公平裁决;
最后,则是
诉讼,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终途径之一。所谓的
民事诉讼,即是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全体诉讼参与人共同参加,针对合同争议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审查与解决的过程。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
被保险人或者
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
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