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于
危险驾驶行为者,其
刑罚措施应包括一定时间的
拘留以及罚款。
其中,拘留的期间介于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据此可以得知,危险驾驶罪的
犯罪行为并非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等永久性刑罚,而是有明确期限的,即面临着被处以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留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