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民检察院作出
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公安机关应立即执行并向检察院详细报告执行情况。若有关案件还需进行进一步侦查且满足
取保候审与
监视居住的相关要求时,则应依法采取相应的
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制度作为
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一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能被正式
逮捕或面临捕后变动强制措施需求的罪犯嫌疑人或被告人,为了防范其逃离侦査、
起诉及审判,通常会责令其提出
担保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同时出具
担保书以确保随时可供召唤并遵守法律规定,进而实现对其实施一定程度上的
羁押放松或暂时性解除其羁押状态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