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定为
被拘留人员被正式
批准逮捕或者
拘押的那一天。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法律
法规,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三方在
调查取证、
提起公诉以及审理庭审等各个环节中,均有权依据法定程序对涉案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纳
拘留措施。
然而,拘留的时长则是从被拘留人员实际被
羁押的那一刻起算,但是具体的日期与时间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而产生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
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
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