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不尽然。如果
保险事故的发生并不是由于车辆进行过改装或是安装了额外的设备而引起的,那么保险公司就没有权利拒绝
赔偿相关损失。一般而言,如果
机动车辆经历了某种形式的改装或者是增添了额外的设备,车主都需要履行告知保险公司的义务。在众多的
车损险条款中,保险公司都会明确规定:“在保险期限之内,被保险
机动车如有任何形式的改装或加装设备,必须及时向保险人进行通报”。这也正是学术界普遍认可的所谓“改装、加装通知义务”。之所以会设定这样的义务,主要是考虑到机动车辆的改装和加装行为很可能会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相应地提高。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
受害人的
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
如果未出现以上情形,改装车出
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