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伊始,我国开始实行
离婚需要经过冷静期的新政。
离婚冷静期制度,乃是国家在秉持尊重与维护
离婚自由权利之始终的基础上,为防止夫妻双方因草率决定而轻易结束婚姻关系,特地在
离婚流程中设立了一个特殊阶段——即在
婚姻登记机关接到
离婚申请之后,给予夫妻任意一方一段特定时间来考虑是否撤销申请,从而终止整个
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限。离婚冷静期制度被详细确立并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中,随着这部法典自正式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亦随之正式揭开序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