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自行车撞击致行人受伤交通事故的相关
赔偿规则如下所述:
首先,如果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内的
赔偿金额,则应当得到优先支付;
其次,若存在赔偿金额不足以覆盖行
人损失的情况,若该起事故是由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产生的,且行人并无任何过失行为,那么机动车一方应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
再次,若有确凿
证据表明行人存在过失行为,则可根据其过失程度适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最后,若机动车一方并无任何过失行为,则其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总赔偿金额的百分之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