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寻衅滋事这一
罪名,倘若
主体责任人即为
未成年人的话,能否对其实施追究
刑事责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
首先,若是这位涉案未成年人尚未达到法定年龄十六岁,那么尽管他可能是主要
犯罪者,但依照法律规定,我们无法对其进行
刑事追责。
其次,若该未成年人已年满十六周岁,那么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我们必须对其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刑事追究,然而在
量刑方面,我们应考虑到其未成年人身份,给予适当的从轻或
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