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面临
离婚诉讼,配偶一方未能出席现场,则仍有机会获得
离婚判决。换言之,倘若原告有能力向法庭提交证明夫妇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的坚实证供,那么法院便极有可能做出准予离婚的裁决;反之,如果原告无法提供充分有力的
证据来佐证其主张,法官则很有可能不会听取离婚诉求并作出否定决定。
然而,出席庭审与否与其最终能否顺利离婚之间的关联程度并非十分紧密,关键在于是否能够有效论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核心问题。对于未出席庭审的被告,法院亦有权视实际情况进行缺席审判。缺席审判,原本在
民事诉讼中特指当一方
当事人缺席时由法院作出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