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对于公安机关所
羁押的人员,若其情形符合需予
逮捕的条件,应在实施
拘留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进行审查批准;如遇特殊情况,提交审查批准的期限可相应地延长一日至四日。而针对那些实施流窜
犯罪、多次
违法行为以及结伙进行
犯罪活动等
情节严重的嫌疑人,提交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因此,在正常情况下,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不超过37天,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提交审查批准的期限得以延长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