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事实婚姻关系,这种与我国历史时期息息相关并得到国家在特定期限予以有限承认的未办理正式
结婚手续却以夫妻身份一起生活的“婚姻”效能的特殊婚姻形式,我国的法律、
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对此作出了细致入微的规范及解读。其具体要求可概括如下:
首先,在1986年3月15日这一时间节点前,凡是没有依法履行
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居生活且在提起
诉讼离婚之日仍然满足结婚登记条件的此类情况,我国法律承认其具有事实婚姻效力;反之,则将这类婚姻视为
同居关系。
其次,自1986年3月15日至1994年2月1日前,如果同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在合法共
同居住期间未能及时办理
结婚登记的情况下,若此时已满足结婚登记的所有条件,那么该婚姻也将被认可为事实婚姻;而若无法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话,那就只能仍归类于同居关系。
再者,自1994年,只要还存在没有进行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这种行为,我国法律一概不予承认,该类婚姻亦不受到任何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