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初次
离婚诉讼六个月之后,申请人有权利再次提
起诉讼。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对于裁判机构对不准许
离婚以及调解成功从而达成的离婚案件,或者针对以判决或调解方式维持的
收养关系的案件,如果无任何新的情况与原因,原告必须在六个月之内重新申请的情况下,否则将会被视为不予受理。因此,申请人均需等待自判决正式生效且影响期结束六个月之后方可再次提出其离婚
诉讼请求。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