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危险驾驶罪并非
累犯的范畴。所谓累犯,即在法定期间内,曾因为触犯
刑法被判处
有期徒刑及以上
刑罚的罪犯,在刑罚得以完美执行或获得赦免之后五年之内,又涉嫌
故意犯罪,并且该次
犯罪应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而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体系中的一个
罪名,主要涉及到的是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赛等
违法行为,其对应的刑罚一般为
拘役。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危险驾驶罪并未满足累犯所设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且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