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现行的法律条款,
不当得利者需承担向受损失者归还不当利益的法定义务,而受损失者则依法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及相应的
损害赔偿的法定权利。这一法律制度的设立,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确保每一位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
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
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