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
劳动者先前提前一个月以
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公司的离职意向且无需经过上级批准,等待期结束时便可正式离开岗位,然而仍需妥善安排好手头上的工作事宜并进行相应的工作交接;若该劳动者并未事先提交书面的
辞职申请,那么通常情况下应主动与雇主商榷并期望在双方达成共识之下解除劳务合作关系;亦或是再次采取书面形式向上级部门提出离职要求。不论何种情形,只要劳动者能够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就业方即可决定是否走人,并不需要等待上级的批准。倘若雇主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来履行相关事项,此时劳动者便有权发起
劳动争议仲裁或申请劳动保障监察,请求对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其义务职责。
根据现行
法规,劳动者有权力在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形式向就职单位发出离职请求,从而终止劳务
合作协议。
同时,作为在
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只需在原先的规定期限,即提前三日以书面方式通知雇主个人意愿,同样可以解除
劳务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