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传播淫秽物品罪之相关司法解释,其涉及到的量化标准为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的次数在300至600次及以上。传播淫秽物品罪通常是指通过各类淫秽物品的具体呈现形式予以传播,这种行为一旦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应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对于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籍、图片、影片、音像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将面临10天以上15天以下的
拘留处罚,同时还需支付3000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相对轻微,则可处以5天以下的拘留或500元以下的罚款。关于初次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
量刑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初次犯此罪行的,由人
民法院依据
犯罪事实与
犯罪情况进行裁决。若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则可能被判处2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具体的刑期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