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国农村地区涉及到的房产建设问题依然繁多,例如关于房屋高度的问题。由于这些乡村土地均归属于该村庄所有,因此若您有意向进行房产建设,必须取得周边邻居们的许可方能进行。
然而,在实际的建房过程中,我们仍需充分考虑到邻里之间的房屋关系,确保不会对彼此的日常生活产生负面影响,从而避免引发邻里间的纷争与矛盾。在处理邻里建筑关系时,我们应当遵循有利于生产、便利于生活的
基本原则。对于后建者而言,其所建造的房屋不应对先建者的正常使用构成任何干扰或妨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