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对合资公司而言,有多项议案的决策过程需由全体合伙成员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方可执行,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改变公司的名字,必须得到所有合伙成员的一致认同;
其次,关于公司经营项目与营业场址的变更,同样需要全体
合伙人的共同决定;
再者,处理公司的
固定资产,如房产等,亦需全体合伙人共同商讨并形成共识;接下来是公司
知识产权及其他有形资产的处置,这类决策同样需要全体股东的一致通过;
最后,如果公司以自身名义为第三方提供
保证或背书,也需要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总的来说,以上这些需要全体股东
协商一致通过的事项,都属于公司的重要决策,直接关系到全体股东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遵循“一致同意”的原则进行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
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
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
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