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暴力团伙成员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况,通常需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是
犯罪嫌疑者或被告可能将面临
刑事处罚,例如
管制、
拘役或者其将独立接受
附加刑责;
其次是,他们可能会被判有重型
刑法,然而通过取保候审却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
再者,如果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为这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最后,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
羁押期限已到,而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除此之外,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面临的
刑罚尚未最终确定,或者取保候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时,也可考虑采用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