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满足相应的
减刑条件,那么是有可能得到
减刑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于那些因犯下
管制罪、
拘役罪、
有期徒刑罪以及无期
徒刑罪而被
判刑的
犯罪分子来说,在其服刑期间,如果能够严格遵照监管规定,积极接受改造,并且表现出真正的悔悟与
立功行为的话,那么是有可能获得减刑机会的。关于这些
重大立功表现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有效制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
(2)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核实后确认情况属实;
(3)拥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成果;
(4)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舍己救人的英勇行为;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时表现出色;
(6)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