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传唤之后是否会有后续之事尚不可预知,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当公安机关接手案件之后,对于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详细的询问,然而由于案情尚未明朗,未能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导致
当事人被提前释放。然而,这并不能说明当事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或问题,因为此案件尚未结束调查,仍处于侦破过程之中。假若之后有新的
证据揭示存在
犯罪行为,当事人仍然有可能再次面临
刑拘与
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
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传唤
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
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一百九十四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
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