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刑案件的待拘期限基本上维持在14天左右。但若公安机关对已
被拘留之人进行审查判断后,认为其有必要被
逮捕,则应在
拘留期结束前的3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1日至4日。而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同样需得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方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