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惯例,在涉及诈骗罪行的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依法实施
刑事拘留之后,其
拘留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30个自然日。
然而,若案件情节较为复杂,经过上级公安部门的批准,拘留期限可适当延长至37个自然日。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
逮捕,则应在拘留
期限届满之前,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
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