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明确规定,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被实施
逮捕之后,由国家检察机关依旧有权对其继续
羁押与否的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仔细分析这段内容,我们得知,当国家检察机关在进行这种类型的审查时,倘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实际上并不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性,那么他们就有义务提出释放这些人或是改变
强制措施的建议。
至于相关的司法机构,他们也需要在收到这类建议以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向国家检察机关通报处理结果。因此,对于那些涉及到
盗窃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来说,他们最迟应该在被捕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获得关于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审查决定。如果最终的结论是无需继续羁押,那么他们就必须在这个期限内被释放或者改变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