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法制框架内,对于
抢劫这一性质恶劣的
刑事犯罪来说,原则上是不允许进行私自和解的。因为此类案件对
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构成了威胁,因此
公诉的权利牢牢把握在国家手中,而非由受害者个人自行决定。
然而,如果受害者能够给予充分的谅解,那么这在法院
量刑环节上就会被视为一个酌情予以从轻考虑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一)
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