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若将已
被拘留的人士认定为有必要进行
逮捕时,应在其
拘留期限内,以
书面形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对该申请予以审查和批准。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如果因案件复杂等原因而导致审查和批准所需的时间不得不延长,则可将这一期限延长至一日至四日。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他们的拘留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之后,必须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就
强奸罪而言,
拘留的最长期限可能会达到三十日再加上七日,也就是总共三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