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法规,人
民法院对于采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接到
立案申请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内完成审判并宣判结果。而对于使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其
审理期限则应自立案申请之日起计算,并须在六个月之内完成审判工作,但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必须经本院院长批准,方可适当延长六个月;如仍需继续延期的,则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等待上级批准的最终决定。
此外,当国家法院受理对判令的上诉案件时,应于
二审受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结束审判。同样地,若某一上诉案件涉及到对裁决的审查,那么人民法院也应在二审立案当日起的三十日内作出
终审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