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施行
土地征用行为之前必须先行向
拆迁户支付相应补偿费用,待补偿事宜落定之后,拆
迁户方可依法进行房屋迁移。对于
房屋征收这项重要工作,由做出征收决定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向被征收人提供补偿。在补偿协议中或者补偿决定中明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完成房屋的迁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
暴力手段、
威胁恐吓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切断供水、供暖、供气、供电以及道路通行等非法途径来强迫被征收人进行房屋迁移。
同时,也严禁
建设单位直接参与到房屋迁移过程之中。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
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