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情况中,若子女确实无法承担起对父母的
赡养义务时,不应期望国家扮演这一角色。对于那些子女由于自身原因无法满足其赡养义务的情况,可考虑由具有
抚养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承担相应的
赡养责任。
然而,无赡养能力仅适用于那些因精神或身体状况导致无法履行赡养义务的人群。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经济实力不足、身体虚弱或者没有足够的时间照顾老人等因素视为无赡养能力的表现。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