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签订劳动合同时,关于薪资待遇方面的相关款项需予以明确标示,这是
劳动合同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若该项条款未明确展示,则双方
当事人均拥有对其进行再次商谈及修改的权利。如经过努力仍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应参照
集体合同中所制定的相关规定来执行。倘若集体合同中并无涉及到
劳动报酬的具体规定,则默认适用相同岗位、相
同工作内容之人的同等报酬标准;再若集体合同对于
劳动条件等其他标准也未做出明文规定,则应参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来执行。
《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