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慎重的决断与评估,被判处1至3年
有期徒刑的罪犯是具备获得
假释资格并提前获释的可能性的。
然而,这也需根据这些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行为、矫正态度以及悔过之意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他们是否符合
假释条件。只有那些在监狱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深刻悔悟之情,并且假释之后不会再次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罪犯,才能够得到假释的机会。
此外,在对
犯罪分子进行假释决策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到他们假释之后对其所在社区可能产生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