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时长应依据案件的实际状况而定,并无固有的时间范围约束。普遍而言,取保候审的时间不宜过长,以避免对案件的常规审理程序造成干扰;反之亦然,取保候审的时间也不宜过短,以免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的时限还需根据办案机构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