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缺乏确凿的
证据,则
拘留期限最高为37天。一旦无足够证据证明其
犯罪事实,
被拘留者应于37日内获释。但若公安部门认为
拘留人员需正式
逮捕,则需在拘留结束后的第三日起提出申请批准。经审查通过后,便执行逮捕程序。
此外,对于多次实施
违法行为且具有重大
犯罪嫌疑的人士而言,申请批准的时限可适当延长至3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