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授予以
保证候审权利之后,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未能遵守相应的规定,如擅
自离开所居住地点、干扰
证人提供
证据等行为,那么司法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重新进行监禁的决策。在大多数情况下,一旦法院判定被告人有罪,他们就将面临着被收监并执行刑期的现实。
然而,如果被告人能够满足
缓刑、
监外执行等相关的法律条件,那么他们有可能获得不被狱中关押的权利。确切的说,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收监,这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