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因涉嫌
拖欠他人钱款而遭受司法
诉讼的结果,将依据其履行责任之情况而有所差异。这种情况在实践中通常被视为
民法领域的争议解决事务,
起诉方仅需积极参与法庭审理程序,自觉履行法院最终裁决或决定,那么该公职人员便无需因其职务身份而受到额外的纪律处分。
然而,若判决不利于被告方且被告未能自发地承担
债务偿付义务,甚至出现拒绝履行或抵抗执行的情形,则可能涉及到拒不履行裁判罪的指控。如果对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及裁定具备切实履行的能力却故意拒绝履行,
情节严重的话,将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罚款等
刑罚。
此外,由于这些行为造成了
刑事犯罪记录,涉案公职人员或许会因此遭受开除公职的处理。在此期间,如仍需偿付尚存的债务,但当前财力不足以承担,允许
债权人在发现
债务人拥有新增财产的情况下,随时有权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