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并非自被拘捕之日起计算,而是自被捕之日翌日起开始计算。该法典中第一百零五条明确指出,“期间”应按照小时、天数以及月份进行计算。在计算期间之时,其起始时刻和日期并不被计入到期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