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的零用钱遭法院冻结,可遵循以下步骤来申请解冻:
1.提供适足的
担保物或者
保证金,经得起保全申请人的认可之后,法院方可解除冻结措施;
2.您应积极与案件执行人员取得联系,及时履行
债务责任,待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回诉状后,法院依法裁定答应
撤诉请求,即可解除冻结
管制;
3.积极与保全申请人进行沟通协商,倘若得到申请人的首肯,便可由其代为向法院提出解除冻结申请;
4.努力与原告
诉讼代理人重新制定一份详尽的还款方案,原方在撤销
强制执行或诉前保全申请后,即刻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您资金的冻结限制。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
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
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
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