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可被准许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人群主要包括那些涉嫌犯下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是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罪行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有就是那些可能会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等。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怀孕并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同样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至于
病历资料能否进行修改,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倘若病历中所记载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违背,或者存在明显的错误,
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予以更正。
然而,如果病历资料所载信息真实准确,并且满足了取保候审的其他所有条件,那么病历本身就不会对取保候审的申请构成任何阻碍。因此,病历资料能否进行修改,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来做出判断。总而言之,对于病历资料能否进行修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具体分析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只要病历资料所载信息真实准确,并且满足了取保候审的其他所有条件,那么病历本身就不会对取保候审的申请构成任何阻碍。反之,如果病历资料所载信息存在错误,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予以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