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经由执行机构批准,并得到公安机关认可,您才得以前往其他城市。
然而,若未获得执行机构的批准,您将无法离开所在的市、县,同时,如果您的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改变,也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这是由于取保候审制度是指
侦查机关要求
犯罪嫌疑人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并出具
保证书,以确保其不会逃避或干扰侦查活动,并且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这种措施通常适用于罪行相对轻微,无需
拘留或
逮捕,但需对其行动自由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作为一项强制性措施,取保候审对其人身自由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如若违反相关规定,监管部门有权对其实施
强制措施的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