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是夫妻俩中的任何一位赢得了
孩子的抚养权,他们仍然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阻挠对方对孩子进行探访,反而尊重并积极提供配合,尽全力确保探访能够顺利进行。实际上,在亲子关系中,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联系不会随着婚姻的结束而突然消失无踪,未直接承担儿童
抚养责任的一方依然享有探访子女的既定权益。此时,负有抚养之责的另一方理应全方位地协助他们完成此次探访。
然而,倘若“抚养”孩子的那一方抗拒另一方的探访要求,相关各方可以考虑以下三种途径进行处理和解决:
首先,由配偶双方共同协商寻求适当解决方案;
其次,可请当地社区
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对此事进行调解工作;
最后,若未能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达成共识,被剥夺
抚养权的一方便可依据司法程序,直接凭借判决或调节结果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措施,以便履行探望孩子的合法权利。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
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