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文件,所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简称“
非吸罪”)的本质,实际上是对那些未获得政府许可,擅自对外公开筹集资金这一恶劣行为的严厉打击,其侵犯了国家对于金融市场和资金流通的严格监管与控制。反观“洗钱罪”,它所涉及到的是通过各种手法来掩盖、隐瞒
非法所得的真实来源和性质,从而使得这些资金看起来像是合法所得,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这两种
犯罪行为之间的显著差异在于,前者主要关注的是资金的筹集行为,而后者则更注重于非法资金的清洗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一条则规定了明知是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进行相关金融交易或
转移财产的行为,构成洗钱罪。